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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中国证券公司的集团化管控模式选择研究——以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为例(二)

在监管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推动的双重作用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发展迅猛,无论是子公司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取得明显增长,既推动了证券公司集团化的步伐,也对证券公司的集团化管控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为例,探讨了两类不同初始来源子公司所适用的集团化管控模式,以及这两类管控模式在集团治理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所可能呈现出的差异,并以此展开对这两类集团管控模式的比较分析,为其他同类证券公司实施集团化管控提供启示和借鉴。

广发证券的集团化管控情况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情况简介

目前,广发证券集团旗下目前共有11家一级子公司,其中广发期货、广发信德、广发资管、广发控股(香港)、广发乾和、广发基金等6家子公司为集团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旗下亦设有不同数量的孙公司和重孙公司(未全部列示)。各子公司的业务领域遍及券商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私募股权管理、期货业务、另类投资、全方位跨境证券金融、融资租赁以及PPP投融资等领域。(见下图)


目前,广发证券尚未有子公司分拆上市。

2.广发证券重要子公司分析

在2017年广发证券的收入结构中,集团共实现营业收入215.76亿元,其中母公司实现收入136.54亿元,子公司实现收入79.22亿元,占集团收入的37%。

子公司中,各主要一级子公司对集团收入贡献介于1%~9%之间,除广发乾和占比较低外,其余各主要子公司的收入贡献占比较为均衡。(见下图)


在获取方式上,除持股比例25%的易方达基金外,广发证券的其余5家一级子公司广发期货、广发信德、广发资管、广发乾和及广发控股(香港)均为集团全资控股,广发基金为集团51.13%控股,其获取方式均是通过设立或投资的方式取得;除此之外,广发证券其余大部分二级和三级子公司也是通过该种方式取得。仅有4家二级子公司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

3.广发证券的集团化管控模式分析

广发证券上述子公司大部分是由母公司哺育而成,业务上往往脱胎于母公司,成立初期往往倚靠母公司的输血与扶持,人事上更多来自母公司,管理上更可能沿袭母公司既有的企业文化和管理风格,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上也更可能直接采用或借鉴母公司的制度体系和运行系统,在较多方面均与母公司具有同源性,在成立后较长时期内也均与母公司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

因此,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管控也更倾向于保持其成立初期形成的管理惯性,更可能通过“垂直管理型”的类部门化管控模式对其进行管控。

(1)子公司高级管理团队结构

广发证券各主要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集团委派,并曾在集团相应岗位担任职务。一方面符合广发证券子公司脱胎于母公司、在企业文化与业务风格等方面与母公司具有较高同源性的特征,能够较好地保障集团意志直接在经营管理层面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之间的同源性也有利于降低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沟通与磨合成本,提升协同效率。

(2)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广发证券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四支柱体系框架,围绕“风险全覆盖、风险可监测、风险可计量、风险有分析、风险能应对”的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四大基础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等其他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了公司在风险可测、可知、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持续、稳健地经营。

针对下属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广发证券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根据《规范》的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风险采用集团化管理的思路,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工作实行严格的垂直管理,实现了集团风险管理全覆盖。

(3)垂直管理的程度分析

如下图所示,广发证券的风险垂直管理体系覆盖了子公司、总部部门和分支机构等范围,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集团下总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相比具有较高的匹配度。从子公司与总部直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对比来看,广发证券对下属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参照公司对总部直属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垂直化管理和集团风险管理的全覆盖,具体体现在:

一是在管理体系方面,子公司与总部直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均纳入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机构与集团采用同一套风险管理文化、管理原则、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在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内开展工作。

二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母公司/总部风险管理部是子公司、总部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团队都在母公司/总部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向母公司/总部风险管理部汇报工作,并接受母公司/总部风险管理部的监督。

三是在人员安排方面,子公司首席风险官、总部部门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均在母公司/总部首席风险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命、工作汇报、绩效考核、惩罚和解聘,均需要征得母公司/总部首席风险官同意。

总结与评述

海通证券的子公司较多地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获得,在各方面与母公司存在异源性。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管控也更倾向于保持其获取初期的惯性和独立性,更可能通过“资本控制型”(相当于“战略管控+财务管控”模式)的法人治理管控模式进行管控,表现为子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比例来自集团外部的外聘人员,以及子公司具有相对独立和完善的合规与风控体系。

广发证券的子公司较多地通过设立或投资方式获得,在较多方面与母公司具有同源性。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管控也更倾向于保持其成立初期形成的管理惯性,更可能通过“垂直管理型”(相当于“运营风险管控”模式)的类部门化管控模式进行管控,表现为子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大部分来自集团委派,并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工作实行严格的垂直管理。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为例,探讨了两类不同初始来源子公司所适用的集团化管控模式,以及这两类集团化管控模式——“资本控制型”法人治理管控模式和“垂直管理型”类部门化管控模式——的适用场景及两者在集团治理和风险管理这两个方面所可能呈现出的差异。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的子公司在获取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企业文化、资源禀赋与内在机制等方面的同源性与异源性的差异,使得两者在选择集团化管控模式的思路上呈现出不同的风格。

通过本文两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如果子公司较多地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获得,在各方面与母公司存在异源性,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管控也更倾向于保持其获取初期的惯性和独立性。这类集团证券公司更可能适于通过“资本控制型”的法人治理管控模式进行管控。

第二,如果子公司较多地通过设立或投资方式获得,在较多方面与母公司具有同源性,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管控更倾向于保持其成立初期形成的管理惯性。因此,这类集团证券公司更可能适于通过“垂直管理型”的类部门化管控模式进行管控。

文章来源 | 《管理会计研究》杂志总第 7 期

原文作者 | 廖歆欣、刘运国、蓝海林

责任编辑 | 秦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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